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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一起铁路交通事故调解会 我曾在景德镇参与一起铁路交通事故的调解会。 2007年12月,景德镇市发生一起铁路交通事故,本县芗溪乡一位农民工骑摩托过铁路时,由于铁路与公路交叉的横杆没拉下,导致这位农民工被火车撞死。其时,我恰在景德镇。我于2003年被《浔阳晚报》聘请为特约记者,认识我的都昌老乡都叫我杜记者。农民工的亲属便请我为他们代言,参加12月13日调解会。那天情形颇为紧张,死者亲属方面成群结队守在门外,景德镇公安出动警力维护现场。 景德镇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南昌铁路局领导主持调解。我与领导们对面而坐。铁路局领导强调铁路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声称按惯例火车撞死人就是拿300元收尸,如今人性化处理也就拿3000元。然后他振振有词读了两段所谓“交通部与铁道部规定”的条文,大致都是为铁路部门免责。然后就把文本推到我面前,意思让我看条文。我对其漠视生命的态度十分生气,将他推过来的文本挡了回去,义正严词地说:自古人命大如天,你们如此轻描淡写对待一条生命,我感到很震惊。对于你们这些交通部与铁道部文件,你们交通与铁道部门可以内部学习,我没兴趣也没有必要看。我只认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及诸如《民法》等国家法律。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铁路与公路交汇处没拉下横杆,导致一条鲜活的生命死去,你们铁路部门居然说没有责任,这样的话说来难道就脸不心不跳吗?难道让死者及其痛不欲生的家人负责吗? 对于我这一番慷慨陈词,与我对面而坐的领导们无言以对。直接进入赔偿款协商议程,最后,铁路方面赔偿死者家人5万元。 我讲这场铁路交通事故调解经过,旨在于告诉大家,任何部门的文件与规定,都必须服从国家法律。法治社会必须以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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