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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都昌法院依法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件经过 申请人占某甲(女方)与被申请人占某乙(男方)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时常发生矛盾。2023年4月,被申请人占某乙酒后对申请人进行严重家暴,被申请人儿媳报警处理。后申请人以双方感情破裂、被申请人经常殴打原告为由,起诉至都昌法院要求离婚。该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及亲属调解,双方均表示冷静一段时间,申请人向法庭递交了撤诉申请书。在承办法官审查申请人撤诉申请期间,申请人出于人身安全考虑,向该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承办法官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经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占某乙对申请人占某甲实施家庭暴力。将裁定书送达给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将裁定书送达给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 为切实保障申请人的人身安全,承办法官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立即送达当事人,同步将裁定书送达给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及村民委员会。承办法官告知占某乙一旦违反上述禁令,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202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案件的法律适用,更大程度上发挥人身安全保护制度的作用,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以离婚诉讼为前提? 不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都昌法院 沈图英 冯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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