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退休涉军人员: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和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的《关于做好我省涉军人员相关待遇发放移交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3〕100号)精神,为实现企业退休涉军人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53年以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退役士兵、14类参战人员)相关待遇发放工作的归口管理,方便涉军人员办理业务,原由九江市社保中心代为发放的企业退休涉军人员相关待遇工作,已于2023年6月30日前整体移交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自2023年7月1日起,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承办企业退休涉军人员相关待遇发放业务,市社保中心不再受理此项业务。
特此公告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