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审理宣判2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起案件共17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审理均予以判处刑罚。
案例一
2021年10月,被告人曹某平与被告人曹某国、程某成共同出资购买快艇在鄱阳湖都昌县大、小矶山附近水域使用放虾笼的方式捕捞青虾,同时联系曹某豪、段某万、段某艳、段某高、段某勇、段某海等6人共同参与捕捞,上述9人在鄱阳湖都昌县大、小矶山附近水域捕捞青虾9次,非法渔获销售金额合计219311元。11月4日,该团伙被都昌县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经审理,9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罚。在该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上述9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判决出资购买8568960尾青虾苗仔,并在都昌县海事局码头附近放流,都昌县公证处对此次放流过程全程进行了公证。
案例二
2021年10月,柳某亮、段某文、段某帮三人到九江市彭泽县购买两艘快艇,驾驶快艇到鄱阳湖都昌县水域。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期间,段某帮、段某华、段某助、段某文、江某、王某振使用虾笼先后在鄱阳湖都昌县大、小矶山附近水域和朱袍山附近水域捕捞青虾五次,捕捞的青虾均由柳某亮收购并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26274元。段某帮、段某华、段某助每人获利8000元,段某文、江某、王某振每人获利4000元。11月3日,柳某亮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他7名被告人先后自首或被抓获或现场传唤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审理,8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罚。在该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上述8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判决出资购买4783800尾青虾苗仔,并放流鄱阳湖。
庭后法官表示,近年来,鄱阳湖渔业资源日益匮乏,保护鄱阳湖,珍惜生态资源迫在眉睫。在禁渔区、禁渔期,采取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不仅触犯了刑法,更对鄱阳湖生态资源造成巨大损害。上述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例中,永修法院通过判令被告人承担增殖放流费用及时修复生态环境,实现了打击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并举、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并重。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