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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老家
- 县城(都昌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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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法官,我真没想到20多年前的案子还能执行到钱”。日前,申请执行人邵某在办理领款手续时,向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办案人员连连表示感谢。 1998年,陈某多次向邵某赊购饲料,经结算,陈某欠邵某1.7万余元饲料款。因陈某一直未付款,邵某诉至都昌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陈某向邵某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2万余元。 2001年,邵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陈某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年4月,邵某到法院反映,被执行人陈某在外地经商做生意赚了不少钱,现在已经有履行能力,希望法院恢复对陈某的执行。 该案恢复执行后,法院经网络查控得知陈某确有部分银行存款,随即对陈某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对陈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因无法和被执行人陈某取得联系,承办法官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请求村委会向陈某转达拒不执行的不利法律后果。 此后,被执行人陈某的姐姐主动到法院询问陈某的账户异常情况,并请求与申请执行人邵某进行和解。经法院主持,双方就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支付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被执行人陈某一次性支付3.6万元了结该案。 法官提醒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应具有协助法院执行意识,随时关注被执行人的财产收入变动情况,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时与法院取得联系,以便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迅速采取法律强制措施。(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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