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案例一
7月15日,都昌县蔡岭镇慈济中学高中学生龚某松,在某APP上看见发布出租微信号任务后,随与对方联系,就把自己的微信号及同学江某福、张某、杨某华、万某、徐某峰等人的微信号出租给他人,非法获利 500余元。
案例二
6月份,都昌县蔡岭镇慈济中学高中学生查某波与同乡查某国在聊天得知,可以出租微信号赚钱,随与詹某凯(男,都昌县三汊港中学高中学生)联系,查某国与詹某凯商量收集身边的同学等人的微信号交给詹某凯,先后将自己微信号以及同学刘某粱、张某成、于某、江某淼、徐某、石某、沈某俊、刘某寿等人的微信号出租给他人,非法获利2000余元。詹某凯出租了自己的微信号,还介绍了江某伟、江某阳、还有一些不认识的QQ好友等人微信号,期间共非法获利 3000余元。查某国共获利3000余元。
案例三
湖口县某学校的学生胡宇(化名)在百度贴吧广告里发现付费租赁微信号等广告内容,通过QQ与对方取得联系,通过商议后以每天50元的价格将其自己微信号出租给对方。(微信出租方式为对方从台式电脑发送登录二维码,用手机扫描让其登录)。出租微信号一段时间后,胡宇(化名)为获得更大利润,从其同班同学、微信好友QQ群等途径发展多名下线租赁微信号并从中抽取利润,2020年4月份—5月份,胡宇(化名)从其上线共获得非法收入八万余元(付给下线六万多元,赢利一万多元)。目前,该学生已被取保候审,后期该学生可能将要面临被移送法院起诉并追缴违法所得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