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在鄂人员来浔返浔防范措施,进一步巩固我市防控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令第18号》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鄂人员来浔返浔前,须认真填写登记“赣通码”,如实报告个人身份、入浔目的、健康状况、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提前3天主动向实际居住地社区(村)和所在单位报告,并取得实际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县(市、区)防控应急指挥部接收证明。无县(市、区)防控应急指挥部接收证明的,不得擅自来浔返浔。
二、 来浔返浔时,社区(村)工作人员须查验“赣通码”,无风险提示的,实行居家医学观察;有风险提示的或者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统一安排到集中隔离点医学观察14天,并接受核酸检测。
三、来浔返浔后,自觉遵守我市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和要求。对不提前报告、隐瞒接触史和旅居史、刻意谎报病情或者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本人一旦感染新冠肺炎,所有相关治疗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
四、拒绝配合有关地方和单位实施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五、社区(村)、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及时掌握本地本单位来浔返浔人员信息,并向所在县(市、区)防控应急指挥部报告。对不如实报告、故意隐瞒的,依法严肃追究社区(村)、单位负责人责任。
六、各县(市、区)防控应急指挥部切实加强在鄂人员来浔返浔和集中隔离的统筹管理,积极稳妥分期分批、分区域、有序安排人员来浔返浔,釆取“点对点”的方式接送。各相关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支持配合县(市、区)防控应急指挥部防控工作,充分利用自身条件,设置集中隔离场所,提供必要的人、物保障。
七、鼓励群众举报自鄂来浔返浔人员的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运自鄂来浔返浔人员。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疫情防控结束后自动废止。
九江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