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公司虽具有独立的人格,但公司的人格只有象征意义,公司始终被股东控制,实践中公司与股东或关联公司因财产混同、业务混同而造成人格混同的情形比较严重。 公司出现人格混同将导致公司的“面纱”被揭开,公司丧失法人“独立性”,与之存在人格混同的股东或关联公司需对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甚至是无限连带责任。
判断公司与股东或关联公司是否人格混同最根本的标准是该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意思和独立财产。
(一)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股东是否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股东是否将公司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公司财产是否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股东个人收益是否与公司利益不加区分;是否将公司的财产登记与股东名下。
(二)与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几种常见情形。
母子公司人格混同。因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子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没有自己独立的意思,故母子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母公司需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公司互相投资产生人格混同。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下,一方所持有的对方的一部分股份很可能就是对方出资给自己的财产,如该部分股份达到了控股程度,则表面上看似乎是二个相互独立的企业,但实际上已合为一体,从而产生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兄弟公司人格混同。一人出资组成数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是彼此独立的,实际上它们在财产利益、盈余分配等方面形成一体,董事、监理相互兼任,且各个公司的经营决策等权利均由投资者一人掌握。 [backcolor=
](三)判断是否与关联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组织机构是否混同,如法定代表人是否为同一人,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经营地点及实际办公场所是否一致,工作人员是否有重叠等。公司之间的财产是否混同,如是否由同一个财务部门对具体业务中的款项进行核算等。公司间业务是否混同,业务混同是指公司之间在经营业务、经营行为、交易方式、价格确定等方面存在混同的现象,往往具体表现为公司之间从事相同业务活动,各业务活动不以公司独立意志支配,受到同一个第三方主体的影响。公司之间人员是否混同,看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及其他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
在公司治理方面应当尽可能避免产生人格混同,坚持公司意思独立、财务独立的原则,使公司能够独立经营、依法决策。
(作者:江建安,江西都昌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