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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要求归还聘礼男方行为是否合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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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老家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9-10-03
男女双方于今年7月11日登记结婚,男方在婚前,以5万元及一克拉钻戒作聘礼,女方拿出2~3万元用于布置新房。如今要离婚,但男方持有新房钥匙,并扣留女方在房内的所有衣物等,条件是让女方用5万元及钻戒换房内物品。请问,男方的这种行为是否合理?

---湖南高小姐近日致李梅胜律师法律咨询热线13510510018


【解答】


    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条款中涉及的 “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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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老家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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