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阅相关的材料,成立基金会的条件比成立一个社会团体的要求要高一些。
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
办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
办理条件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团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团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非全省性社会团体不得冠以“江西”、“江西省”、“赣”等字样。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申办材料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5)章程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活动。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上款规定登记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县级(含)以上党政机关所属部门在职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批。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特殊情况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