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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出生一天,多侵占几万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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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都昌镇)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6-01-03
201613 京华时报》报道:由于全面二孩政策在2016年元旦生效,预产期在2015年年末的孕妇们为了让自己的二孩合法,避免缴纳社会抚养费,纷纷采取措施稳住肚子里的孩子,尽全力让二孩诞生在2016年元旦零点红线之后。惠安县陈先生一家为了享受政策,免交8万元社会抚养费,全家总动员合力住妈妈肚子里的二孩。他们果然成功了,将预产期从去年的1227日一直至今年11日上午1018分,一切来得刚刚好。这孩子懂事,为他爸赚了八万元。奶奶最是欣慰,看着小孙子说要给他取个小名,就叫八万

但也有一些孕妇没有这么幸运。鲤城区的吴梅(化名)去年1231日中午12时许在180医院生下二孩,是个男孩。我们的预产期刚好是今年11日,当时觉得好幸运,没想到孩子等不及了。吴梅说,由于提前12小时出生,这个孩子要交约10万元社会抚养费。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是什么?原国家计生委新闻发言人的解释是:“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我在《人口危局》第9章已经从十个方面质疑了这种说法(见附录)。在此我想补充如下:

许多“抢生”二孩只是比2016年元旦出生的二孩早生了一天,难道就是“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难道早生一天比迟生一天,会多侵占价值几万元的社会公共资源?

计生部门对2015123123:59出生的二孩征收社会抚养费,而对20161100:01出生的二孩不征收社会抚养费。难道早出生1分钟,会多侵占价值几万元的社会公共资源?

针对社会抚养费这种荒谬的理论,有一位网友写了一篇微小说讽刺道:20151231日,“全面两孩”新政落地之前,记者在某医院产房见证了这一历史时刻。该院12312359分诞生了史上最后一个违法出生二孩的中国人,不幸的是一出生,该婴儿就不愿呼吸,自尽而死。因为是死婴,为父母节省了数万元超生费。

附录:
对社会抚养费的十点质疑
----摘自《人口危局》第9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是什么?国家计生委新闻发言人的解释是:“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我认为,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说“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那么首先就要对“多出生人口”下一个定义:什么叫“多出生人口”?从人口学上来说,下一代的人口数量要与上一代保持不变,平均每对夫妇要生2.1个孩子,也就是说: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从人口学上来说是不能算作“超生”的,但现在很多的“社会抚养费”却是针对第二胎的。

第二,退一步来说,假定生第二胎确实属于“多出生人口”,那么,丁克家庭连一个孩子也没有,为国家节省下的那部分“社会抚养费”,国家是否应该返还给丁克家庭呢?但如果奖励丁克,那岂不是鼓励人们“断子绝孙”?

第三,按照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逻辑,如果一个中国人移居国外,等于是放弃了在中国的原本属于他的那份社会公共资源。那么,国家是否应该对移居国外的中国人给予奖励?

第四,什么叫“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如果说超生婴儿“侵占了社会公共资源”,那么非超生婴儿也一样“侵占了社会公共资源”;如果说超生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难道超生婴儿所使用的“社会公共资源”是社会免费提供的吗?他们吃的、穿的、用的东西不是父母花钱买的吗?如果硬要说超生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那么外国旅游者及其他外国在华人员也“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要不要对外国在华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并不是平均分配给每个人的,一个富人占有的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比一个穷人多几倍甚至几十倍。如果说因为“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就要征收“社会抚养费”,那么这个“社会抚养费”应该向富人征收才对,但现在很多的“社会抚养费”是向穷人征收的。

第六,人不仅仅是消费者,也是创造者,而且通常来说,人的一生中创造的价值大于他消费的价值,也就是说,人的价值是正数而不是负数。“超生婴儿”长大后,也一样为国家、为社会贡献税收。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出生婴儿都有补贴;而“社会抚养费”却把婴儿的奶粉钱也要抢走!对超生者进行罚款或征收“社会抚养费”,这在世界各国中是绝无仅有的,可以说这是中国的一大发明!

第七,农村地区实行“一孩半”政策,如果一个家庭有一儿一女,并且是先生女儿后生儿子,就不算“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这个家庭不用缴纳“社会抚养费”;另一个家庭也是一儿一女,只不过是先生儿子后生女儿,难道就是“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必须向这个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现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并不仅仅是针对“超生婴儿”,而且还包括没有“准生证”的第一胎婴儿。同样是第一胎,难道没有“准生证”的婴儿比有“准生证”的婴儿占用更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吗?

第九,很多地方的计生条例都规定:超生的胎次越高,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基数越大。例如,如果超生第二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是5万元,则超生第三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是10万元。同样是这个家庭的孩子,难道第三胎占用的社会公共资源比第二胎多一倍吗?

第十,社会抚养费究竟属于行政罚款还是行政收费?如果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罚款,那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超生两年后未被发现,就不能再征收社会抚养费了。如果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收费,那么超生就不是一种违法行为,计生委官员所说的“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如果超生,不可以做人大代表”这种说法就站不住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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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6-01-03
陈八万,吴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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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6-01-04
一个国家得有他得国法,家有家规,既然指定了规则就得按规则去履行,法律规定得东西不能做到非常完美,好多事情都是没办法的,对吧。早出生也有早出生得优势,像体育竞技裁判误判,事后知道但是还是不会改变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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