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环保局是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定和计划,参与制定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
2、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全县大气、水体、土壤等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体、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
4、负责监督管理全县生态自然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5、编制环境简报,发布全县环境状况统计公报。
6、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实施好第一审批权,控制新污染出现。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关停国务院明令禁止的“十五”小企业。
7、负责组织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组织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污染源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
8、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建设管理烟尘控制区和噪声达标区,负责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9、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制定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推广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
10、负责办理人大、政协关于环境保护的议案和提案,处理污染纠纷,查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11、管理全县环境监测工作。
12、承担县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具体日常工作。
13、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