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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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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山乡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9-06-06

营业性演出管理














信息类别:文化生活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G28000-0801-2008-0002

  责任部门: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办公室















































事项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办理对象及范围


居民       


办理条件


一、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二、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


申办材料


一、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演出场地,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


办理程序


一、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日作出决定。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


办理时限


20天


收费标准



承办机构


文化广播电视局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工作日办理


东风大道县政府大院文化广播电视局


邮编:332600


联系方式


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监督电话


0792-5223064 1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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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6-6 21:59:5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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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都昌镇)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2-03-01
一、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二、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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