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县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证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开展,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赣财库[2001]22号文件[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县直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实行我县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采购项目。
第二条 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由政府采购办在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主要用途是采购资金、履约保证金的归集和支付以及有关采购工作必需的业务经费支出。
第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运作程序。
1、资金归集。采购人在进行采购项目申报的同时,将采购资金足额划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划拨单见附一)。其中属于采购单位自筹资金,由采购单位直接划入“专户”,属于财政补助资金和预算资金,由采购单位向有关股室提出用款申请,各业务股室将资金直接划入“专户”。对供货日期较长的项目,经政府采购办同意,可以由采购单位制定资金划拨计划,将采购资金分期分批划入“专户”。
2、直接支付。政府采购办根据采购单位签定的“验收单”和合同等有关附件,审核后开具“拨款通知书”,直接向供应商拨付采购资金。
3、核算方式。政府采购资金统一进入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核算、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按月向政府采购办提供报表和对帐单。帐务处理由政府采购办按财政部发财库[2001]21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的处理。年度末对采购结余资金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采购资金全部由财政专项安排的,节约部分全部返还财政;
2、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正常公用经费安排的,节约部分记入采购单位资金台帐,待第二年采购时使用;
3、采购资金由财政和单位自筹资金拼盘组成,财政资金属定额补助的,节约资金记入采购单位资金台帐,待第二年采购时使用;
4、采购资金由财政和单位自筹资金拼盘组成,但财政和采购单位事先规定了配套比例,节约资金按各自的比例,属财政拨款的退还财政,属单位自筹的记入采购单位资金台帐,待第二年采购时使用。
第五条 政府采购资金利息。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除提取部分政府采购工作经费外,全部缴入国库。
第六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
1、财政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及时了解和掌握采购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帐务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政府采购办公室自觉接受审计及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