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计划生育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物质资料生产与人类自身再生产应该相适应的原理,结合当时我国国情而制定的决策。70年代初以来中国政府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2007年10月28日,修改后的节能法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计划生育不再作为我国基本国策。
计划生育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目前来说:弊大於利。计划生育的实施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助长了地方乡镇政府的贪污腐败。
我个人是属于服从国家政策,晚婚实行者。这个不提了,昨天在论坛里看到一个贴子,是有关于计划生育的,就有了一些想法。我们县里是非常严格的实行计划生育的。一对夫妻只能生一个孩子,如有超生那就罚款,再生继续罚款,反正只要你有钱,想生多少个都行,这是我比较消极的想法。如果没有钱的,生了一个孩子以后,必须要去节育。我们国家使用的就是节育环,国家的法律要遵从,虽然查了些百科证明说那些节育环不会引发癌症,可很多妇女因为这个节育环而导致引发各种妇科病。我身边就有很多朋友包括我的四位阿姨就深受其害。我们县里,如果只生了一个孩子的,那必须要上环,不然也就要交钱了。明明知道自己的身体不能承受节育环带来的病痛,还是得去戴上那个东西,才能摆脱那个罚款!导致县里许年青朋友结婚后都跑到外面打工,很多都是不打结婚证的也不领准生证的,为的就是想摆脱那让人烦厌的计生委。
那对于这种,计划生育法那还能够有用吗?也有人举报超生的,县计生委过去看到的是那些老人及儿童,找不到当事人就搬走家里的一切,掀房子的都有,在这个时候“人道”又去哪了?
国家对妇女也有了保护却在这点上面不能有另个变通么?公立医院出示的证明是否可以解决?是怕这个使用太泛滥了吗?那人家保证生一个不会生两个了,不想戴那个节育环的不行么?我也不晓得国家对于这点上是否能有些改变呢?能不能真正的关注关心到细节上啊?
我是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可针对于这些,我又能做到遵纪守法么?我有点不自信!